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建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四个清单”中,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因人防系统没有专门的行政强制事项,所以我们不再制定。2021年10月份,省人防办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文件要求,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了法治保障。2022年,省人防办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人民防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人民防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主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防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设定了5类减轻处罚事项,对涉及人防领域的5类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制定了配套措施2条予以保障。《河南省人民防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设定了5类从轻处罚事项,对涉及人防领域的5类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规定中最低标准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制定了配套措施2条予以保障。
制定的“两张清单”均依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现同类事项同类标准处罚,确保过罚相当,为企业发展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四、主要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减轻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
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减轻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均需要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使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避免今后再次发生。
三是不排除其他减轻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的情形。人防执法单位对于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的情形,同样依法减轻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
五、实施日期
《河南省人民防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人民防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