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2019〕25号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领域实行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市建设领域实行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7日
济源市建设领域实行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
分账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制度,为确保制度扎实有效的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人工费)支付与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人工费)分账支付,是指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务人员工资款与其它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设立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开发企业。
本制度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分账支付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账户,工资专户格式为:施工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委托银行监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银行机构三方共同签订《账户共管协议》,对工资账户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予以明确。该账户作为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的保障,除发放劳劳务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劳务人员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银行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四条 工资账户资金来源主要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根据与施工企业所签定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按照施工招投标文件人工费金额与中标金额30%的比例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一)新开工项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招投标文件预算的人工费总额的10%,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到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施工招投标文件人工费金额与中标金额30%的比例,逐步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已开工项目,施工企业结清所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施工招投标文件人工费金额与中标金额30%的比例,逐步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施工期间如遇节气、节日等时间段(如:麦收、秋收、春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务人员工资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足,补足上限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当代发银行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到个人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事宜,并按照分账支付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将劳务人员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施工时,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及时审核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上报的现场公示工资表,通过企业开设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代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各工程项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施工企业与劳务人员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必须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劳动用工合同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保险等信息。劳务人员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劳务人员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劳务人员签名确认。施工企业应保存施工项目的劳务人员工资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临时用工或杂工)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天、计件或包工)、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按月考核劳务人员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或出勤天数,并根据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劳务人员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每月按时审核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受理建设领域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制度关于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
(三)银行机构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劳务人员个人工资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协助加强对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支付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确保专款专用。
(四)劳务人员工资代发银行应免费为劳务人员办理代发工资银行卡,同时应告知持卡劳务人员有关银行卡的开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代持有的风险等。
第十一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放、管、服”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劳务人员工资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企业已结清劳务人员工资的确认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报告,附《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表》等资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存在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后,提交至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一)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不符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
(三)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四)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落实《关于济源市建设领域实行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市场信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记入信用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限制企业的市场行为。
对拖欠施工企业工资性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纠纷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性工程款为限。
劳务人员支付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但施工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拖欠的具体人数和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后,银行机构可以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劳务人员;支付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补足劳务人员工资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对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施工企业进行查处,并记入劳务人员工资黑名单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拖欠或者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到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工资拖欠“黑名单”。
施工企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或劳务人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支付账户、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项目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备案表;
2.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诺书;
3.建设项目劳务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协议;
4.济源市建筑工地分账制劳务人员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5.济源市建筑工地分账制劳务人员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6.简易劳动合同书。
(见附件:C:\fakepath\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