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济源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关于在济源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及劳务人员工资担保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
  

 

 

 

 

济建建〔2019〕16号

 

济源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关于在济源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及劳务人员工资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外地进济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精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 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制度顺利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在目前现金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增加以保单或保函方式缴纳形式。通知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建设方、施工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由保险公司或银行机构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保单或保函合同。在被担保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向被担保人履行代偿工资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二条  担 保 人: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被担保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开发、施工企业;

        受 益 人:工程项目范围内劳务人员;

        受益人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制度。

第四条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为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受益人)工资保障金出具担保函。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对前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本通知统称为保单或保函。

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的保障金额是指担保人按照承发包主合同造价金额一定比例为投保人进行担保的金额;在保额度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代偿金额是指担保人约定为被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工资金额。

第六条  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合同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是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而建立,其产品的种类、有效期、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应紧紧围绕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工期、服务等需求而设置。担保类型的设置及合同涉及的相关内容,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担保人、被担保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九条 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工资保障金担保制度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单、保函担保缴纳方式

(一)保单、保函缴纳,一律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投保,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参照施工企业标准投保。

(二)施工企业采用保单、保函前,需在诚信中国网上查询,该企业法人及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一律按照工程造价的2%投保,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参照施工企业标准投保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近三年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记录和投诉的,不适用于该担保制度。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保单或保函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代表)保管。

第十四条  担保有效期为保单或保函的基本保证期,应覆盖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受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项目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的,保单或保函有效期应发生相应改变及调整。不同情形由担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工程项目提前结束的,担保人应按实际担保期限及额度进行结算,超出余额退还被担保人后,保单或保函失效。

(二)工程项目停工后复工且施工合同未发生改变的,担保人应按实际承保期限及额度进行结算。施工合同发生改变的,原保单或保函失效,担保人与投保人重新签订保单或保函。

(三)工程项目工期延长时,保单或保函有效期自动延长。被担保人应在延期的15日内与担保人办理相关续保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续保手续的,给予被担保人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工程项目完工后且担保有效期满,被担保人尚未完成劳务人员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单或保函自动延期至被担保人完成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完毕后7日内止。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提供合同履约中涉及与担保相关的工程款收支、工资支付等有关凭证,为保单或保函代偿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在保单或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代偿时,被担保人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代偿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代表)向担保人提出代偿要求。保单或保函工资金额代偿完毕的,保单或保函失效由担保人收回。如被担保人的保单、保函金额、期限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被担保人必须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单或保函原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代表)保管。

第十六条  承发包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未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分别凭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由被担保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代表)取回保单或保函原件,退回担保人。

第十七条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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