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76/2017-0004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济建〔2017〕219号
标  题: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07-19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建设、施工单位,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建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

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由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的,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最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济源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时限的,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进行办理。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附件一);

(二)竣工结算书(包括电子版);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工程款按合同支付的证明(附件二);

(六)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委托合同原件;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发包人对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包方编制人与发包方审核人应当签字并加盖从业专用章或执业专用章。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六条  市定额站受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资料后,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资料是否完整;

(二)竣工结算文件编制或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竣工结算文件是否违反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

 经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并在济源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后,持《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定额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的;

(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未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2.工程款支付证明

    3.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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