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投标〔2010〕24号)等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济源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组织实施。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市定额站备案。
第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
(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
(三)最高投标限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市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布最高投标限价3天前,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定额站审查和备案。
第九条 报送的最高投标限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济源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四)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原件);
(五)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定额站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最高投标限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按要求统一格式,是否由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及执业印章。
符合规定的,市定额站将备案意见记入《济源市建设工程最高招标限价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并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最高招标限价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在最高招标限价公布后5天内向市定额站和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的请求及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投诉书应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市定额站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定额站受理投诉后,另行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核。如复核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3%的,应以复核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经复核确认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次复核。
第十五条 市定额站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核,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核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发布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进入建设工程开标、评标程序。
第十八条 市定额站应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济源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2.济源市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