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76/2020-0019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济管建〔2020〕22号
标  题: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文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4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 5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示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示范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社区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安全规范、程序优化”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本栋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分单元(或栋、或小区)进行实施。由同意加装电梯的本单元(或栋、或小区)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书面委托 1-3 名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业主自筹。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二)房屋维修资金。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 

  (三)社会资本。示范区管委会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二)签订协议。申请人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所有权归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三)协议公示。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对协议加盖章,连同公示报告报送街道办事处(镇、片区办公室)建立项目台账。 

  (四)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区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台账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专项设计应按照规定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本栋或本小区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等); 

  3. 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4. 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含管线迁建方案)文本一式两份 (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5. 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召集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区管理办公室)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联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表》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迁移和电力、通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六)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加装电梯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加装电梯施工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七)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组织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区管理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与并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八)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九)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将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建档留存。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安装前应报告示范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减少的绿地率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和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采光间距计算。 

  (三)费用分摊。根据实际,提出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指导意见如下: 

  楼层每户分摊费用系数=〔(楼层数-1)×相应楼层户房产面积/∑(楼层数-1)×相应楼层每户房产面积〕×100% 

  每户分摊费用=总费用×每户分摊费用系数 

  七、职责分工 

  成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办公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示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联合审查、督查考核等工作,同时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受理工作。 

  相关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区管理办公室)应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监管,督导社区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公示审核、矛盾协调等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移位的,要积极予以指导支持,主动做好管线移位、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八、协商调解机制 

  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公司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 

  九、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在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二)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三)加装电梯后既有住宅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业主承担。不动产交易时,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四)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六)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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