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2022〕3号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济源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1日
济源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济源市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中设有专家审查环节的,专家资格的评选、专家评审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行业企业类别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并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四条济源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能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
(二)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
(四) 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专家,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选聘工作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选聘程序包括报名、审查、公示和公告四个步骤。
第六条 济源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一)评审专家的人选由市有关专业部门(住建、水利、通信、交通、电力)、大型国有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和各建筑行业协会书面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担任评审专家的,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对于在建筑行业企业管理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推荐报名。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
(四)公示期满资格未受到质疑举报的,及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核实后举报不实的专家人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予以确认,并颁发专家证书,在评审专家库中建立档案。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企业资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数据库中分专业以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并同时通知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的;
(二)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二)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企业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得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一)身体患病,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济源示范区建筑行业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一)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解除对评审专家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1日起开始实施。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秘书科 2022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