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与消防验收科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
  牛永健,工程质量安全与消防验收科科长,电话:0391-6636628  0391—6633606

工程质量安全与消防验收科工作职能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2、拟订示范区建筑工程(含人防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5、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 

  6、承担住建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7、督促协调指导示范区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消防验收政策工作的监督落实,做好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 

  3、《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质安〔2019199号) 

  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938号) 

  5、《济源示范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济工程改革办〔20203号) 

  三、适用范围: 

  济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申请条件: 

  1、工程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2、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3、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4、消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5、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相关防护防化设备、设施、工程标识标牌等按规定建设安装到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限公用管道);  

  7、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8、工程配建的幼儿园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9、技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11、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12其他验收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申报资料: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联合验收方案》、各专项验收所需资料。 

  六、办理流程: 

  1、申报。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凭项目代码登录济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并填写《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附件1),上传申报材料;也可到市民之家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表的规范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通过后,由窗口推送至牵头部门、各参验部门和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关注联合验收系统反馈的信息。 

  2、受理。各参验部门和单位接到推送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各参验部门和单位的审查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参验部门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申报材料审查通过。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牵头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任一验收事项申报材料审查未通过的,视为联合验收申报材料审查未通过。牵头部门要将各验收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综合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查通过后,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单;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补正工作,也未作出任何情况说明或延期申请的,认定为建设单位自动放弃联合验收。 

  3、现场联合验收。 

  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启动现场联合验收程序。现场联合验收应在启动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通知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各验收部门参验人员应准时到达验收现场。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推迟现场验收的,推迟时间不计入整体验收时间。 

  现场验收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参加现场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均需签到。 

  现场验收程序:第一项:核对参验人员资格情况;第二项:各参建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做简要汇报;第三项: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读联合验收方案、验收分组情况;第四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和验收方案开展现场验收;第五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反馈联合验收意见。 

  4、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出具明确的验收事项是否通过的意见。 

  1)验收意见为通过时,参验部门和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并推送至审批系统,同时出具法律文书(验收结论文件,提交至牵头部门。 

  2)牵头部门应在收到本次联合验收所有专项验收法律文书(验收结论文件)和专项验收(复验)意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和各参验单位提交的法律文书(验收结论文件)提交至行政审批服务科。 

  3)验收意见为未通过时,中止联合验收程序,验收部门应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需要整改的验收项目,各验收部门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 

  4)建设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验收部门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复验,复验流程同首次验收。 

  5)自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验、也未作出任何情况说明或延期申请的,认定为联合验收未通过。 

  6)联合验收中任一验收专项未通过复验的,则该项目联合验收为未通过,由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送交窗口,联合验收程序终止。其它验收合格的结论保留有效。 

  5、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由行政审批服务科2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法律文书,提交窗口,联合验收程序终止。 

  七、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监督渠道:0391—663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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