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满足安置户对安置房多样化需求,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政办〔2024〕6号)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及报送房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准入条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项目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首次登记,或能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不得办理融资抵押,并对房源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四)房源价格在已售房屋平均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下浮比例不得少于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准入程序
(一)具备参与房票安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及购房优惠承诺,向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后,具备参加资格的,纳入房票安置企业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有意愿参加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填写房源信息表,于10月28日下午5点前将房源信息表(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示范区房产服务中心房产科(联系人:陈鹏,电话:13938172838)。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因房地产企业提供资料不实,对持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