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23  来源:

  一、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济源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1号楼 

  联系电话:0391-6633224 

  监督电话:0391-6930038 

  在线申报、在线查询、结果公示:http://jy.hnzwfw.gov.cn/ 

    

  二、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7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7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2.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三、申请材料 

  1.新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请表(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制件1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3.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4.委托书(http://jy.hnzwfw.gov.cn/网上下载申请表)(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服务网或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组织许可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在整改申请材料,完善设施、设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4.决定:经审查核发许可证(申请人参加该考试合格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送达: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不予许可文书》。 

  五、收费依据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备注 

  申请人在整改申请材料,完善设施、设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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