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76/2026-0015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2日
标  题:
​ 关于印发《住建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建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建〔20264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建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住建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622


住建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豫建法〔20193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一)规范抽查流程,落实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河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流程,持续完善“一单两库”管理、计划制定、随机抽取、任务下发、结果公示等,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统筹谋划,从严制定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严格规范年度抽查计划的线上、线下动态调整工作程序。需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的,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深化联合抽查,提升跨部门协同监管质效。进一步拓展“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模式,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数字化现场检查机制,不断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精简涉企检查频次,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深化信用分级赋能,精准提升监管效能。不断巩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结合投诉举报、舆情监测、风险预警等情形,进一步拓展、深化运用场景,提升监管质效。

(五)抓实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常态化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政策宣讲和监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检查能力,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六)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工作落实成效。加强对各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督导检查,以督查促发现问题、以督查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动态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结合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日常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动态调整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报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汇总后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每年度抽查事项清单开展率要达到100%

(二)动态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职能和人员调整情况,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及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内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需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更新其业务能力等信息。

(三)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审核,年度抽查计划需统筹考虑本部门、跨部门联合抽查需要,各部门要依据自身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明确抽查事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年度抽查计划要通过市政务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从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科学合理地实施每次抽查检查,做到检查按计划、抽查有程序、流程有记录、结果有公示。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不得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空白,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因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予以支付,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五)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在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不断强化高标准顶层设计,创新方式方法,全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坚持依法规范、放管结合、公平公正公开、问题导向、寓监管于服务。在开展抽查检查时,要严格按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进一步将更多的监管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跨部门联合监管的范围和频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担起责任,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要逐项研究,亲自组织制定推进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落实措施。要夯实工作基础,加快信息共享,强化协同配合,落实联查责任。积极、科学地推进部门联查工作。

(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差异化监管

积极探索“信用+双随机”监管,进一步推行信用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抽查。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查。

(七)严格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及时公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检查结果等法定公开内容,执行“扫码入企”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统一格式标准的行政检查文书,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政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确保各类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开展非现场检查,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抽查任务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的,可不入企检查。

(八)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录入结果前要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据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依法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监管闭环。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引领。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确保全年本部门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应有作用。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协同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严禁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事项,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互认机制,提升联合监管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扩大公众参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相关科室、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普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宣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非现场监管等行政监管方式有关法规政策,提升市场主体知晓度和配合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形成良好的监管氛围。

附件:1.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

2.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姓名

民族

性别

执法单位

发证机关

1

李二兵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01

河南省人民政府

2

聂非非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02

河南省人民政府

3

薛晓阳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03

河南省人民政府

4

陈华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06

河南省人民政府

5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11

河南省人民政府

6

李江桦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18

河南省人民政府

7

李志超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26

河南省人民政府

8

莫晓杰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35

河南省人民政府

9

王建民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53

河南省人民政府

10

黄浩杰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55

河南省人民政府

11

崔翔宇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33

河南省人民政府

12

崔冰洋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35

河南省人民政府

13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29

河南省人民政府

14

冯文洁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15

河南省人民政府

15

郝锐峰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23

河南省人民政府

16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21

河南省人民政府

17

孔海刚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20

河南省人民政府

18

范超杰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18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

翟百灵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16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

燕奇异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63

河南省人民政府

21

王玉霞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10

河南省人民政府

22

李静枝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15

河南省人民政府

23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16

河南省人民政府

24

田孝丰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17

河南省人民政府

25

张利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25

河南省人民政府

26

侯世科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82

河南省人民政府

27

王彩霞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57

河南省人民政府

28

范晓君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62

河南省人民政府

29

李学标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77

河南省人民政府

30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98

河南省人民政府

31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31

河南省人民政府

32

崔小能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05

河南省人民政府

33

赵大孬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07

河南省人民政府

34

王春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33

河南省人民政府

35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7

河南省人民政府

36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9

河南省人民政府

37

刘爱军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92

河南省人民政府

38

杨军利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82

河南省人民政府

39

周东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81

河南省人民政府

40

党红涛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91

河南省人民政府

41

段五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1

河南省人民政府

42

张爱国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0

河南省人民政府

43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1

河南省人民政府

44

李向东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2

河南省人民政府

45

常宏飞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8

河南省人民政府

46

李星旺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7

河南省人民政府

47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3

河南省人民政府

48

杨保红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5

河南省人民政府

49

张华源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95

河南省人民政府

50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9

河南省人民政府

51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6

河南省人民政府

52

于正权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7

河南省人民政府

53

翟东波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87

河南省人民政府

54

乔迎迎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2

河南省人民政府

55

牛艳军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8

河南省人民政府

56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29

河南省人民政府

57

房俊成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31

河南省人民政府

58

李迎东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39

河南省人民政府

59

刘国胜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

60

卫红建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5

河南省人民政府

61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30

河南省人民政府

62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42

河南省人民政府

63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6

河南省人民政府

64

张艳艳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11

河南省人民政府

65

姚利霞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6

河南省人民政府

66

王艳丽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71

河南省人民政府

67

王长城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45

河南省人民政府

68

陈小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70

河南省人民政府

69

刘高飞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65

河南省人民政府

70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62

河南省人民政府

71

连林昌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59

河南省人民政府

72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58

河南省人民政府

73

李晓波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55

河南省人民政府

74

陈亮亮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56

河南省人民政府

75

杨伟伟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36

河南省人民政府

76

郭凌云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33

河南省人民政府

77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47

河南省人民政府

78

翟梦瑶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49

河南省人民政府

79

郭翔宇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56

河南省人民政府

80

酒文峰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58

河南省人民政府

81

贾宝宝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59

河南省人民政府

82

贾二明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60

河南省人民政府

83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3

河南省人民政府

84

王剑波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238

河南省人民政府

85

李华军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90

河南省人民政府

86

王宣朝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89

河南省人民政府

87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045

河南省人民政府

88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80016102

河南省人民政府


附件2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实施单位

检查依据

备注

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筑师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

2.社保缴费与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是否一致;

3.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4.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与建筑

设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2

工程勘察、

设计、审查市场、质量

(含抗震)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1.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

2.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控制情况;

3.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的规范性(包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与建筑

设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3

房地产开发

企业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三年开发项目情况;

3.市场经营行为情况。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4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开展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1.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2.项目管理服务情况。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5

房地产估价

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房地产

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6

房地产经纪

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7

建筑市场

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2.施工发承包情况;

3.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4.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

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8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活动

检查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

监管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法规〔202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4.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有关条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有关条文。


10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及扬尘治理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职尽责情况;

5.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6.在建项目现场安全防护、起重设备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危大工程管控)落实情况;

7.项目扬尘备案、防治方案编制及“六个百分百”现场落实情况。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2.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3.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4.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5.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有关条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有关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有关条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有关条文。


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


13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检查

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1.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2.成果文件质量。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14

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情况

在本市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注册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3.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4.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5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

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安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16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监督检查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技与标准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条文;


17

城市供水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单位

对水质管理、运行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

重点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科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十五条;《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五条。


18

城镇排水和

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

一般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科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标准》。


19

燃气企业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

1.是否制定安全检查方案;

2.是否开展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活动;

3.是否建立燃气安全隐患台账;

4.是否开展入户检查;

5.是否存在管线占压情况;

6.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情况;

7.是否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8.对燃气用户的服务是否到位。

重点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6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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