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豫建法〔2019〕351号)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在相关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企业干扰最小化,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责任单位、科室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对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二)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具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等。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领情况,对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各责任单位、科室要对本单位、科室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于2020年5月18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汇总后,通过市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如实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
(三)制定工作规范
根据省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细则要求和住建实际情况,2020年5月22日前完善系统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查原则、抽查任务、检查方式、抽查结果公示、督查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各责任单位、科室按照省、区“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和系统抽查事项清单,于2020年5月22日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明确具体抽查范围、数量、比例、方式和时间。年度抽查计划需统筹考虑本部门、跨部门联合抽查需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各责任单位、科室要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组织本单位、科室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检查对象属企业的,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监管工作,检查对象非企业的,自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各责任单位、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因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予以支付,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六)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检查对象一次性抽取、执法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结果一次性公示”。各责任单位、科室对系统内检查对象相同的抽查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统筹安排,实行联合抽查。需要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报区市场监管局统筹安排。
(七)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责任单位、科室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科室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人,强化对本单位、科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公开。政策法规科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技术指导。
(二)强化人员经费保障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科室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职执法能力。监管工作资源经费保障,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三)严肃工作纪律
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检查人员,各单位、科室、系统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职、不当履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鼓励系统各责任单位、科室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系统内或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督、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 件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实施 单位 | 抽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住 建 局 | 勘 察 设 计 科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 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2.有关勘察、设计业务文档;3.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2 | 住 建 局 | 勘察设计科、质监站 | 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市场、质量检查(含抗震) | 勘察、设计、审查企业 | 1.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控制情况;2.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的规范性(包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3.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
3 | 住 建 局 | 勘察设计科、质监站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情况;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情况;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抽查情况;4.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省、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4 | 住 建 局 | 房 管 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1.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2.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 |
5 | 住 建 局 | 房 管 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等;2.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情况。包括: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销售过程中依法依规行为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
6 | 住 建 局 | 房 管 局 |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1.企业依法经营情况;2.项目管理服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
7 | 住 建 局 | 建 管 处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2.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3.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4.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7号)。 | |
8 | 住 建 局 | 建 管 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资质证书及资产、人员、设备、场地等有关证明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9 | 住 建 局 | 建 管 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 | 资质证书及人员注册、资产情况,企业相关管理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10 | 住 建 局 | 质 监 站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参建主体质量行为;2.工程实体质量和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情况;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
11 | 住 建 局 | 建 管 处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参建主体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3.参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是否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4.安全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职尽责情况;5.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 |
12 | 住 建 局 | 质 监 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企业 | 1.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13 | 住 建 局 | 建 管 处 |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监督检查 |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 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墙材革新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 |
14 | 住 建 局 | 定 额 站 | 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 1.资质标准;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 |
15 | 住 建 局 | 质 监 站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3.采用的材料、设备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4.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16 | 住 建 局 | 定 额 站 |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
17 | 住 建 局 | 公 用 局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 | 1.供水水质是否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规定的合格率;2.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检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 |
18 | 住 建 局 | 公 用 局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1.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2011]143号)、《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绩效考核标准》的相关规范、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 |
19 | 住 建 局 | 公 用 局 | 燃气企业监督检查 | 燃气企业 | 1.是否制定安全检查方案;2.是否开展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活动;3.是否建立燃气安全隐患台账;4.是否开展入户检查;5.是否存在管线占压情况;6.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情况;7.是否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8.对燃气用户的服务是否到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 | |
20 | 住 建 局 | 建 管 处 | 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情况 | 二级注册建造师 | 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注册资料是否真实、合法;3.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
21 | 住 建 局 | 勘察设计科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情况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 |
22 | 住 建 局 | 定 额 站 |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1.注册证书;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