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3.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示范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建军。
4. 本机关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238房间。
联系电话:0391-6633637
联系人:李义凡
开放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和领导分工等概况信息;
2.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及分配情况;
4.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5.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6.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排放等公共服务信息;
7.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的事项、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咨询电话及结果公示;
8.行政处罚、征收、检查、给付、确认等案件结果公示;
9.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
10.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补偿等;
11.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91—6633637
传真号码:0391—6633637
通讯地址:综合行政二区9号楼9238室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jwbgs001@163.com
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 15:00—18:00
冬季:8:00—12:00, 14:00—17:30
(二)申请形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综合行政区二区9号楼9238室当面提交申请。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确认,并在登记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清楚,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内容。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渠道。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