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文〔2024〕72号 签发人:王剑波
办理结果:B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163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杨红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安桩’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在住宅小区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据初步调查,全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为420个。
二、政策依据
国家已出台《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文件,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基本规范。但在住宅小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仍受物业管理条例和消防规范限制。《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据了解,在地面上安装充电桩意见征求难度较大。并且如需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必然涉及电缆线路规划设置、桥架、小区公共用电负荷、业主相邻权、地下公共空间消防安全等问题,因小区规划时未作考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地下停车场还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标准较为严格,不能私自改建。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建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无相关的审批、核准权限,对于业主需求,我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无理由拒绝业主安装自有充电桩。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
进一步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合力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同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
(二)坚持规划引领
经与规划部门会商,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应按照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老旧小区居民如有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需求,可在达成共识后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表决同意后,可开工改造。
(四)引入社会资本
探索建立“统建统营”的新型居民区充电服务体系,引入充电运营商对小区充电设施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并由充电运营商承担后期管理和安全责任。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4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936620
联系人:许军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代表人数另加5份)、市政府办公室1份、督查局1份。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