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文〔2024〕30号 签发人:王剑波
办理结果:C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利伟、李鹏、刘军伟、杨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市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延期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并非国家政策,系济源地方性政策。为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计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我市于2011年、2014年先后出台《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随着城市发展,上述文件已与实际脱节,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预留发展用地处于闲置状态,背离了预留发展用地利用和土地收储。二是该政策系地方性政策,国家多次对地方出台的文件进行清理,要求废除上述文件。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2018年我市出台《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8〕30号),明确了历史遗留指标的核拨条件、标准、管理、方式、原则,同时明确了该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要求各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指标,并在政策时效内申请使用。
二、政策兑现
在《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8〕30号)规定的有效期内,已经政府批准兑现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且未落实政策的,应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兑现;未经政府批准兑现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不再享受预留发展用地政策。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4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833199
联系人:李保胜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代表人数另加20份)、市政府办公室1份、督查局1份。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