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76/2024-0013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标  题:
​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4号建议的答复


济建202430                   签发人:王剑波

办理结果:C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市十届人大会议第024号建议的答

尊敬的王利伟、李鹏、军伟杨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市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延期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并非国家政策,系济源地方性政策。为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计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我市于2011年、2014年先后出台《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随着城市发展,上述文件已与实际脱节,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预留发展用地处于闲置状态,背离了预留发展用地利用和土地收储。二是该政策系地方性政策,国家多次对地方出台的文件进行清理,要求废除上述文件。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2018年我市出台《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830号),明确了历史遗留指标的核拨条件、标准、管理、方式、原则,同时明确了该文件有效期至20211231日,要求各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指标,并在政策时效内申请使用。

二、政策兑现

在《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830号)规定的有效期内,已经政府批准兑现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且未落实政策的,应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兑现;未经政府批准兑现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不再享受预留发展用地政策。

感谢们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48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833199

联系人:李保胜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代表人数另加20份)、市政府办公室1份、督查局1份。

济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8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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