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文〔2026〕30号 签发人:王剑波
办理结果:C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
答 复
尊敬的何海亮、乔红燕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村小规模学校市政用水及附加费用负担”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现行优惠及诉求研判
(一)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总体政策要求
国家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核心导向为严禁违规减免。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各地已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减免、缓征政策需全部废止,不得私自对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减免。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随意减免将直接影响城乡污水处理体系稳定运行,市级无自主减免权限。
(二)我市学校用水现有优惠政策
在严守国家收费管控要求基础上,我市对学校落实双重优惠:
供水价格优惠:依据《关于调整济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发改〔2018〕231号),全市学校用水统一归类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第一阶梯水价。
污水处理费倾斜标准:国家划定两类收费底线,居民类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经营性每吨不低于1.4元。我市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全部执行居民类收费标准,不叠加阶梯加价,为现行政策允许的最低收费档次。
经核查您建议提及的五龙口一中,该校全年水费及污水处理附加费合计2.43万元,全部按照居民用水优惠标准核算,已享受现有政策范围内最大幅度优惠。
(三)全额免征污水处理费诉求政策研判
您提出对农村小规模学校免征污水处理费附加的诉求,现阶段无法落地。受全国统一硬性政策约束,各地严禁违规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市级层面无权突破上位法规,自行出台减征、免征政策。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收费标准及优惠落实情况
(一)垃圾处理费政策基本情况
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维,随意减免将直接影响全市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现有优惠政策及五龙口一中收费核定情况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余收费标准明确:工作人员人数(24人)按每人每月4元计征,饮食业按经营区域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征,燃气灶具按每灶每月10元计征。
经核定,五龙口一中仅对校内教职工、食堂经营区域、燃气灶具计收垃圾处理费,在校义务教育学生已依规全额免征,全年垃圾处理费合计6072元,为当前政策框架下最低收费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严格落实现有优惠政策。持续执行国家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稳定落实学校居民阶梯水价、义务教育学生垃圾处理费免征等现有惠民条款,最大限度压缩农村小规模学校市政费用支出。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公用事业的关心支持。
2026年7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685600
联系人:李志勇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代表人数另加20份)、市政府办公室1份、督查局1份。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印 |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