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新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准入管理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1.对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家庭,实施租补分离的管理政策,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不做收入方面的调查认定。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在略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上,结合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制定。承租家庭符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需另行向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享受相关补贴。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含企业所有分配职工居住的住房,下同)。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3.在我市就业的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来济务工外地户籍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公安部门暂住人口管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5.企事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的申请租赁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在单位范围内公布执行。入住资格由各单位自行核定,入住名单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本单位职工租住需求基本满足的多余住房,由辖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面向本辖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济务工人员供应。面向非本企业职工租赁的,租金标准应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二)实施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文件精神,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并逐步将原有廉租住房并轨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模式。
本文印发之后,未分配的政府直管廉租住房统一按照新的模式实施管理。自2014年元月起,政府直管且在本文件印发之前已经分配的廉租住房,全部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按照“租补分离”的管理政策运行。企业管理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也要自2014年元月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企业管理的廉租住房中有政府投资的,要根据决算结果和企业、财政投资比例,确定产权比例。根据企业意愿,可以采用分割房产分别管理或按比例获取租金、分摊管理费用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转性为公共租赁住房后,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施审核。未转性之前,仍按照原定准入条件实施审核,申请承租的家庭需持有低收入资格证或低保证,并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政府直管的廉租住房转性为公共租赁住房后,如提供的房源数少于申请通过的家庭户数,应按照低保无房家庭优先、低收入无房家庭其次、最后考虑其他家庭的次序,实施分房。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认定程序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并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复审,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统一公示的程序进行。
1.受理与初审。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办公地和申请人居住地同时张贴公示,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应在公示结束后10日内将申请人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审查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申请保障性住房核查意见书。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与核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房产等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接件后,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核查函,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复审意见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也可在其他报纸媒体上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复审合格。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统一发各初审社区,由社区告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对复审结论有异议的,应于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审核并做出书面说明后,由社区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复审结论、申诉意见和公示异议处理情况,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实施资格核准。核准登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济源市住房保障资格证》,资格证应标注清楚住房保障享受类型及申请家庭持有的低收入证、低保证以及其他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证件名称、编号。核准之后的申请家庭相关申请资料存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档案库,未予核准的申请家庭资料退回申请受理社区,妥善保管。每年年末,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档案库应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集中移交上一年度相关档案。
3.备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核准人员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在部门网站或其他报纸媒体上对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的住房保障家庭名单向社会公开。原则上在每季度末集中公布一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指导各街道(镇政府)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新就业职工、来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个人提出申请的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申请程序执行,其中来济务工人员应在持有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收齐申请资料后,统一向单位所在社区或拟申请租赁的保障房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该社区履行初审职责,并向上级镇办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初审结果。
(四)实施家庭净资产核查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低收入或者低保资格审核,由民政部门实施家庭净资产核查。
1.核查途径。家庭净资产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等,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不计入家庭净资产和家庭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被审核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审核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2.核查方式。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通过建立相关部门间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进行操作和运作。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前,市民政局要和各有关部门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要加快推进信息核对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信息核对内容。
家庭净资产超出规定标准的家庭,应退出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序列。家庭净资产核定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联合核查机制
健全住房保障、住建、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要牵头组建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机构,并组织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基本信息,同时,负责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信息。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对认定拥有房产、房产交易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对户籍登记、拥有车辆信息进行核对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进行核对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认定。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市人民银行负责联系协调银行、证券管理部门,配合居民收入核对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货币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二、强化动态监管
(一)健全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承诺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并要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备核查。同时,要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各镇办建立济源市住房保障网站和住房保障信息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方便及时查询,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二)加强动态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年审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设立核查档案,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对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每年核查一次。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每两年核查一次。同时,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售前租前管理,凡核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一次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没有授权委托书或拒绝配合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即可终止核对工作,并视为自动放弃保障性住房租、购资格。凡出现虚报、瞒报家庭资产并已经查实的,其行为将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纳入住房保障。
三、完善轮候供应管理
完善保障性住房轮候供应管理,实行轮候供应房源、轮候家庭、轮侯结果三公示制度,确保轮候过程全公开。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新模式,通过实施统一的市场租金收取和差别化的租金补贴,实现家庭保障人口、保障面积、轮侯户型及套型面积之间的有效衔接。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和保障人口2人但属代际关系的家庭,可申请配租二室一厅住房。
四、强化退出管理
(一)加强退出管理
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机制。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通过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保障性住房形成事实的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应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加强后期管理
2013年10月1日起,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家庭在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不符合购买条件并经查实的,应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住房差价款。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